(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吴瑞荣与沈新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荣,沈新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0号原告:吴瑞荣。委托代理人:朱建良。被告:沈新耿。委托代理人:施伟伟。委托代理人:陆娟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荣与被告沈新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瑞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吴瑞荣负担。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