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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志亮与吴立放、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亮,吴立放,黄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原告曾志亮。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放。被告黄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亮与被告吴立放、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亮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志亮负担。审 判 长  罗国鸿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