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志亮与吴立放、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亮,吴立放,黄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原告曾志亮。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放。被告黄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亮与被告吴立放、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亮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志亮负担。审 判 长 罗国鸿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