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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终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辉荣与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辉荣,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厦民终字第2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荣,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祥珍,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辉荣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辉荣于2005年11月25日入职厦顺公司,双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杨辉荣的工种为轧机助手,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厦顺公司因经营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杨辉荣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应与杨辉荣协商,杨辉荣如无正常理由应服从厦顺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第九条还约定,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恶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厦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将杨辉荣辞退。轧机助手需要倒班,24小时分为4个班组进行倒班,其直接上级是轧机主操。2012年8月1日生效的《厦顺员工行为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恶劣的,厦顺公司可不经预告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规范在厦顺铝箔公司的工会园地予以张贴公告。2012年10月24日至2012年11月1日,杨辉荣因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到厦门长庚医院住院治疗,医嘱建议全休2周。2012年12月11日,因轧机主操反映杨辉荣工作不积极,厦顺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杨辉荣谈话,杨辉荣对此问题解释称,因刚做完手术不久尚在恢复期,较重的体力活无法进行。2013年1月10日,因领班和轧机主操反映杨辉荣工作不积极,厦顺公司再次安排工作人员与杨辉荣谈话。2013年1月21日,厦顺公司书面通知杨辉荣从2013年1月22日起到包装岗位工作,杨辉荣将书面通知撕毁。杨辉荣从未到包装部报到。2013年1月24日,厦顺公司以杨辉荣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恶劣为由,将其辞退。厦顺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在意见栏签署同意并盖章确认。杨辉荣工作至2013年1月24日。2013年2月16日,杨辉荣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厦顺铝箔公司支付给杨辉荣:1、赔偿金39015元(2601×7.5×2);2、2013年1月份工资1441元;3、2012年9月份奖金580元。2013年4月1日,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顺铝箔公司支付给杨辉荣2013年1月份工资1441元、2012年9月份奖金580元,共计2021元。2013年4月2日,杨辉荣在厦顺公司出具的收据上签字,内容为:兹收到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海劳仲案(2013)57号生效劳动裁决,支付给本人的裁决金额贰仟零贰拾壹元(2021元)。至此,本人与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已清结,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双方放弃追索其他权利的权利。2013年4月15日,杨辉荣因不服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厦顺公司支付杨辉荣赔偿金39015元和2012年年终奖金3300元。原审法院认为,杨辉荣因患阑尾炎实施手术而于2012年10月24日至2012年11月1日住院治疗,医嘱杨辉荣全休两周,厦顺公司均予以安排。杨辉荣在上班后却仍以实施手术身体不适为由不听从上级安排,厦顺公司先后找杨辉荣两次谈话,杨辉荣表示只能从事较轻体力的工作。杨辉荣原从事的轧机助手岗位需要倒班,工作强度较大,杨辉荣已经无法胜任轧机助手的岗位。厦顺公司考虑到杨辉荣的身体状况及工作表现,将杨辉荣调至不需要倒班且工作较为轻松的包装部工作,该岗位调动是合理合法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的规定,厦顺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变更杨辉荣的工作岗位,具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杨辉荣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没有到包装部门报到,拒绝服从厦顺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且将变动通知当场撕毁,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根据厦顺公司制作并公示的《厦顺员工行为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厦顺公司有权解除其与杨辉荣的劳动合同。厦顺公司在作出解除与杨辉荣的劳动合同之前,向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工会委员会同意厦顺公司的解除行为。厦顺公司解除行为程序合法,可予以支持。关于杨辉荣提出的其有9个月的医疗期,杨辉荣尚在医疗期内,厦顺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经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职工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但是该医疗期是累计期限,而非员工一旦患病就必然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需要根据实际治疗和恢复情况确定。在本案中,厦顺公司已经根据杨辉荣的手术期和医院意见的全休期,安排杨辉荣予以全休,杨辉荣的医疗期满。如果需要延长休息期,应有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杨辉荣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杨辉荣要求厦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杨辉荣提出的关于厦顺公司支付2012年年终奖33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裁决,原审法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驳回杨辉荣对于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杨辉荣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辉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辉荣上诉称,厦顺公司系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岗位是厦顺公司单方面作出的,所谓影响恶劣是主观态度。厦顺公司称杨辉荣已经拿到员工手册、在工会园张贴《厦顺员工行为规范》第四条第二项属于捏造事实,厦顺公司也没有证据足以认定杨辉荣不能胜任工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厦顺公司支付杨辉荣赔偿金39015元。被上诉人厦顺公司答辩称,厦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杨辉荣已经不能胜任轧机助手的工作。杨辉荣住院治疗后遵医嘱全休两周后重新上班。公司充分考虑了杨辉荣的身体状况,未马上让其进行倒班而是安排他上正常班。但此后一个多月里杨辉荣工作不积极,厦顺公司多次找杨辉荣谈话,杨辉荣解释称,在恢复期间较重的体力活无法进行,只能干一些帮忙看机台及一些比较轻松的活,何时恢复身体无法确定,恢复后是否倒班也不确定,可以认定属于无法胜任轧机助手的岗位的情形,故厦顺公司为杨辉荣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合理合法。杨辉荣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当场撕毁调岗通知构成严重违纪。厦顺公司经工会同意,对杨辉荣作出违纪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其次,杨辉荣与厦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不再存在任何实体性质的争议,其起诉要求公司要求赔偿属无理缠诉。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公正合理,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除杨辉荣对2013年1月10日厦顺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杨辉荣谈话、《厦顺员工行为规范》在公司的工会园地张贴公告的事实有异议外,双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对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厦海劳仲案(2013)57号中查明,杨辉荣在2013年1月10日与厦顺公司的谈话中表示其在生病期间无法倒班,若厦顺公司无法适应可以将杨辉荣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杨辉荣在原审中对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现又对2013年1月10日厦顺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杨辉荣谈话的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杨辉荣在术后医嘱休息期满后回厦顺公司上班,之后两个月内厦顺公司因其工作不积极,两次组织人员与杨辉荣谈话,杨辉荣均表示未能适应该岗位,厦顺公司据此于2013年1月21日调整杨辉荣的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杨辉荣当场撕毁调岗通知并未到新岗位报到,厦顺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恶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厦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之约定,故于2013年1月24日解除与杨辉荣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杨辉荣要求厦顺公司支付赔偿金39015元于法无据,原审驳回杨辉荣关于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杨辉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辉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