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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其河与翟国栋、赵良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河,翟国栋,赵良娟,康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韩其河。被告:翟国栋。被告:赵良娟。被告:康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河与被告翟国栋、赵良娟、康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韩其河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