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其河与翟国栋、赵良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河,翟国栋,赵良娟,康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韩其河。被告:翟国栋。被告:赵良娟。被告:康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河与被告翟国栋、赵良娟、康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韩其河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