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在利与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在利,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孙在利。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横垛振兴路39号。本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