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永碧与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剑峰养殖场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永碧;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剑峰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达中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刘永碧,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达州市林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林峰,经理。 被申请人达州市剑峰养殖场。 负责人黄大华,经理。 申请人刘永碧因被申请人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剑峰养殖场拒不归还其借款2565.6万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剑峰养殖场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永碧已向本院提供了达州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西外新区土地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剑峰养殖场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刘永碧提供的担保财产达州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西外新区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和设置抵押。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永碧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王忠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永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