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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4号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德仲第64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仲裁裁决履行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第64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