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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兴路南侧的房屋及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封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