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1栋13层3号。法定代表人缪鸿裕。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埝村1组。法定代表人谢文谦。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