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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张XX,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被告杜XX,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杜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