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张XX,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被告杜XX,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杜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