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中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与菏泽市水利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菏泽市水利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民初字第13号原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站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任纪善,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立元,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心坡,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菏泽市水利局,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尊亮,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全胜,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铁路局与被告菏泽市水利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局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路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济南铁路局负担。审 判 长 姜筱倩审 判 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宋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