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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綦京胜与被告宋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京胜,宋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5020号原告綦京胜,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宋长杰,男,1943年阴历一月十二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綦京胜与被告宋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相识,被告于1994年元月7日借原告人民币肆仟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这四千元当时借的时候是好几个人用来投资搞方便袋,我没钱投资,原告说我打个欠条,投资就可以分红,我当时就借了。当时有个叫吕宝臣的说不要紧,赔了他趟一半。当时投资干方便兜都是我和原告到青岛去的。以后没有分过红,都赔了。后来原告找我要过钱,我没钱,他说不要紧后面再说。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7日,原告綦京胜与被告宋长杰等人合伙投资做方便袋生意,被告宋长杰向原告綦京胜借款4000元用于合伙投资,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现金4000.00元肆仟元正,定方便袋,九四年元月七号,宋长杰。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催要未果,于2013年11月18日具状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经当庭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未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长杰偿还原告綦京胜借款人民币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长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由被告宋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25元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