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周大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被告周大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商初字第19号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被告周大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4)泰商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周大召”误写,补正为“周大昭”。 审 判 长 赵广彬 代理审判员 李 偶 代理审判员 郭雁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巧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