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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肖国辉与杨传金、钟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辉,杨传金,钟开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59号原告肖国辉。委托代理人曹启坤。委托代理人冉春颜。被告杨传金。被告钟开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辉与被告杨传金、钟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肖国辉负担。审判员  黄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