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光伟与郑学超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伟,郑学超,余定军,蔡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保字第4号原告李光伟,男,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郑学超,男,生于1972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余定军,男,生于1982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蔡为杰,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伟与被告郑学超、余定军、蔡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余定军在仁寿顺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被告余定军在仁寿顺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待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