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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923号原告丁某。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金国泰。原告丁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国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婚前,双方缺少了解,被告欺骗原告谎称婚后可以养活原告,故原告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是管护山林的,被告叫原告自己养活自己。另原告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共同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12月,原告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右脚骨折,被告不闻不问。2011年2月,原告离家外出租房打工至今,现起诉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叶某辩称:原告起诉的离婚理由失实。婚前,被告并没有欺骗原告,被告从事护林工作已经有十七个年头,双方年龄相仿,都有一定生活能力。2010年12月,原告跌伤后,被告在家中服侍其90多天。平时,原告时常在外打工,每隔一段时间就回家住上一、二天。2013年9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拿到600元钱,还承诺今年春节回家过年,不料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目前,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2009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失和。另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在接触中,原告曾承诺今年回家过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被告提交的收条各1份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现造成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失和的主要原因是因生活琐事所致,鉴于原、被告之间无根本利害冲突,原告也未提交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材料。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原、被告之间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有可能恢复如初的。视目前情形,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丁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