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居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安居执字第7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牌照川J198**)货车一辆,现因李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牌照川J198**)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勐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王 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