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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白妮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邢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杨利凯。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佳琪。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安琪。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庞风林。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白妮。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机构代码40339091-2,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乔宗旭,该院产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左增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杨利凯、杨佳琪、杨安琪、庞风林、孔白妮负担。审 判 长  翟现东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尹 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