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54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武峰,安徽天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 陪 审员 张 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尹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