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商终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喻学松与张玉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喻学松,张玉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348号。负责人焦世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良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学松。委托代理人韩浩,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鹏,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玉梅。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喻学松、原审被告张玉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洪良友、被上诉人喻学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浩、石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0元,由本院退回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