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马春岭、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等人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岭,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岭,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7月9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松彬,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7月9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严建革,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本案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2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抓获,于2013年6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8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7月9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贾孝洋,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静明,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犯盗窃罪,被告人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窜至西华县鑫旺网吧门口将凌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卖给严建革。经鉴定该车价值2255元。2、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窜至周口市川汇区泛区尹坡村“某某饭店”门口将梁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在逃)。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3、2013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天泰花园小区将王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在尹松彬、张建、贾孝洋的帮助下将赃物转移。后马春岭将电动车以200元卖给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4、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马春岭伙同高某某在西华县依依不舍网吧楼下将何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454元。5、2013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马春岭在西华县教育园区将冯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在张建、严建革的帮助下将赃物转移。经鉴定该车价值1400元。6、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烟草局东一胡同内,将周某的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7、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斜街南头一胡同内,将刘某某的豪爵悦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80元。8、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电业局家属院内,将薛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董静明。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9、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佰纳酒店附近,将张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045元。10、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箕城路中段县医院家属院内,将朱某某的豪爵大架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11、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南关一小区内盗窃一辆电动车自行车盗走,后贾孝洋以500元将该车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窜至西华县鑫旺网吧门口将凌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卖给严建革。经鉴定该车价值2255元。2、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窜至周口市川汇区泛区尹坡村“某某饭店”门口将梁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在逃)。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3、2013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天泰花园小区将王海的电动车盗走,后在尹松彬、张建、贾孝洋的帮助下将赃物转移。后马春岭将电动车以200元卖给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4、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马春岭伙同高某某在西华县依依不舍网吧楼下将何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454元。5、2013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马春岭在西华县教育园区将冯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在张建、严建革的帮助下将赃物转移。经鉴定该车价值1400元。6、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烟草局东一胡同内,将周某的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7、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斜街南头一胡同内,将刘某某的豪爵悦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80元。8、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电业局家属院内,将薛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董静明。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9、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佰纳酒店附近,将张扬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045元。10、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箕城路中段县医院家属院内,将朱某某的豪爵大架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11、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春岭窜至西华县南关一小区内盗窃一辆电动车自行车盗走,后贾孝洋以500元将该车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某某、梁某某、王海、何某某、冯某某、周某、刘某某、薛某某、张扬、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价值鉴定,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羁押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岭、尹松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帮助他人转移赃物,被告人严建革、董静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被告人贾孝洋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帮助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松彬、严建革、张建、贾孝洋、董静明认罪、悔罪,且已将赃物退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春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5000金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尹松彬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3000金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三、被告人严建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1000金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贾孝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董静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