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肖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前进路北段185号。负责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