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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漳州市芗城中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漳州市芗城中医院

案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戴某某,女,201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曾宏翔,院长。委托代理人:蒋海鹰,被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秀萍,被告单位职员。被告:漳州市芗城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瑶,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被告漳州市芗城中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