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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寿县马坊林场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寿县马坊林场,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永寿县马坊林场,住所地:永寿县马坊镇街道北二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男,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马坊林场会计,住该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山西省永和县桑壁镇,现住马坊林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永民重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高某某提出了上诉,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永寿县马坊林场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离林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公告,限其按期搬离林场并退出场地,经过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现已搬离林场,并且退出了场地,被承包的林业地交由马坊林场管理经营,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重字第00341号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