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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峄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伟,刘玉美,刘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峄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伟,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美,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利,男,成年,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7)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5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玉美的枣政市房权私房字第67**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