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滴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滴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高某,男,41岁,汉族。被告张某,女,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吕昕阳人民陪审员  陈 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