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全洪,吴美,魏敦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全洪,吴美,魏敦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陈全洪。被告吴美。被告魏敦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全洪、吴美、魏敦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