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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朱某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报和本院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勇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田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