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朱某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报和本院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勇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田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