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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催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梁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催字第001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组织机构代码证72058513-1。法定代表人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委托代理人周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14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403967的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为泗洪县沃尔德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独树麻毛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宿迁泗洪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3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