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贵宾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贵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956号原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物流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纪鹤公路2189号5幢1层A区159室。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朝霞,女,1988年7月20日生。被告南京贵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商贸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何宝华。原告宅急送物流公司诉被告贵宾商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宅急送物流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宅急送物流公司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宅急送物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宅急送物流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