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维英与焦辉法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英,焦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张维英,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焦辉法,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农民。原告张维英诉被告焦辉法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稀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传票传唤被告焦辉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维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分别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500元、700元、300元、2500元,共计4000元。另外还有几次借款数额较小,原告出具了2011年4月2日2500元的借款欠条一张,2012年下半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4000元借款。被告焦辉法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维英与被告焦辉法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2日被告焦辉法为了买车而找原告张维英借款2500元,并出具有借条,载明如下:今领到张维英人民币贰仟伍.欠贰仟伍。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张维英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焦辉法向原告张维英借款2500元,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焦辉法应当予以偿还欠款。原告张维英另外主张的几次数额较小的借款,由于没有证据,故本院不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辉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维英借款2500元;二、驳回原告张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辉法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