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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振国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威海市振国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国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