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41号上诉人罗勇怀与被上诉人翟才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勇怀,翟才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勇怀。委托代理人黄家巧,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才新。上诉人罗勇怀因与被上诉人翟才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0日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调查、辩论、调解。上诉人罗勇怀的委托代理人黄家巧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翟才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罗勇怀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罗勇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