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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6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苏金荣与张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荣,张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219号原告苏金荣,男,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被告张享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荣诉被告张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调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荣撤回对被告张享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金荣负担。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