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6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苏金荣与张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荣,张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219号原告苏金荣,男,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被告张享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荣诉被告张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调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荣撤回对被告张享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金荣负担。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