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单某。被告孙某。原告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XXXX年X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打听,被告至今音讯皆无,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XXX年X月,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双方失去联系,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处无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单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婚后不长时间被告就离家,至今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原、被告互相未尽夫妻、家庭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治金审 判 员 台君妮人民陪审员 伊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