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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建山与陶国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山,陶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0493-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山,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街南村137-1号,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02152199。被执行人:陶国庆,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县六郎镇保丰村小马自然村36号。身份证编号3402211970103089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芜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13600元,承担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0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国庆之妻周慧莲名下的银行存款138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