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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642号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峰、栾艳艳(实习律师),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华,男,汉族。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彦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2元,由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