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卢瑞士与陈舜珍、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瑞士,陈舜珍,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瑞士,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舜珍,女,1957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希光,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才木。再审申请人卢瑞士因与被申请人陈舜珍、一审第三人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卢瑞士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判非所诉。本案是一涉及债权行为的诉讼,与物权无关。2、二审法院认定加油站的用地属“非法用地”缺乏依据。《协议书》的签订,实质是一资产包的买卖。《加油站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非本案审查的范围。3、二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陈舜珍上诉主张《协议书》无效,并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此前的加油站买卖行为。而陈舜珍主张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均不成立。4、涉案土地已经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不然如何能办理加油站的相关证照。二审法院以涉案土地未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为由驳回卢瑞士的起诉,依据不足。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卢瑞士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陈舜珍书面通知并送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告知其已将《加油站转让合同》(签约时间2000年9月26日)的债权转让给卢瑞士;2、判令旅游公司对陈舜珍的上述通知义务予以协助。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裁判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二审法院驳回卢瑞士的起诉并无不当。卢瑞士认为二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问题,因陈舜珍主张《协议书》无效,但法院判决后,由于陈舜珍并无就此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再审申请人卢瑞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瑞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