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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雨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才第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4641-9),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孙家村。法定代表人陈福云,雨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虎,雨江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才第七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8660-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法定代表人胡其忠,大才第七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雨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才第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大才第七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雨江公司货款2858962.50元、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0000元。因大才第七公司未履行义务。雨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大才第七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陆红霞执 行 员  张才冰执 行 员  汪 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