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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少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运动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少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9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张某某种植在上蔡县齐海乡柴冀村委张黄村东北一条东西方向生产路两侧的杨树采伐146棵,折合活立木蓄积34.554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上森(公)勘(2013)0523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对上蔡县齐海乡柴冀村委张黄庄村张小广承包路树采伐情况的认证,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4.55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黄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属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5000元,余额500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继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