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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忠伟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3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四合村*组。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辽铁检刑撤抗(2013)4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撤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栋松审 判 员  朱存根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