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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谭明洪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洪,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谭明洪,男,生于1968年12月1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杨勋,该公司经理。被告向鸿,男,生于1966年4月3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小平,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洪诉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鸿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明洪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00元,减半收取1049.50元,由原告谭明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