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鄄城县华宇羽绒服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鄄城县华宇羽绒服有限公司,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24号申请人:鄄城县华宇羽绒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峰,总经理。地址:鄄城县经济开发区南工业园。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地址:沂南县砖埠镇卜头山湖村。申请人鄄城县华宇羽绒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效军所有的鲁R2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