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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双古与宁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古。被执行人宁忠。申请执行人肖启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宁忠给付借款8107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