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双古与宁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古。被执行人宁忠。申请执行人肖启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宁忠给付借款8107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