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满庆桂、王广辉生命权与王广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庆桂,王广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满庆桂,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广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庆桂与被告王广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