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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满庆桂、王广辉生命权与王广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庆桂,王广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满庆桂,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广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庆桂与被告王广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