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陆聂、刘永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刘永臣,陆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73号原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33号。法定代理人刘清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焱,女,该公司法务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学海,男,该公司法务办工作人员。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1601号。负责人李永,经理。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尚静,女,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永臣,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陆聂,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刘永臣、陆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