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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与毛某某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毛某某。本院在执行(2013)南非执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毛某某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南非执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刘俊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北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