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安娜诉被告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娜,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谢安娜,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于洪跃,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丰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高碧琦,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安娜诉被告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安娜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娜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