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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与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丰公司)诉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协丰公司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但协丰公司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受理费。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浦湖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