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周汉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周汉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人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霞,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汉辉。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汉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厂牌以及玮杰公司给被上诉人周汉辉实际发放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玮杰公司辩称受深圳市岱亿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发放工资,但未提交委托发放的证据以及深圳市岱亿木业有限公司与周汉辉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于玮杰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 �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